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切实为担当者担当
日前,云南省出台《云南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省级层面建立起责任明晰、措施具体、程序严密、配套完善的容错纠错体系。
《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努力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
《办法》明确了容错的4项条件,包括: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精神;主观上出于公心,没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决策和实施程序没有违反规定,或者符合领导干部临机处置事项范围且事后履行了报告程序;失误或者错误发生后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减轻损失和影响,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明确了容错的7种情形,即:在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中,出现偏差或者失误,但经过了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单位谋取私利的;因政策调整、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者因上级计划下达、工作安排、时限要求等方面存在客观上难以完成的情形,导致在执行中未达到预期目标,甚至无法完成的;在处置突发性事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勇于承担风险,积极主动担当尽责,因情况紧急复杂,存在程序瑕疵或者出现偏差失误的;在推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点工作中,积极履职、大力推进、主动作为,但受客观条件限制,未达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失误的;存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或者难以预见的因素,导致工作未达到预期目标或者造成损失的;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努力探索创新,推进流程再造,创新服务模式,导致工作出现偏差或者失误的;其他符合“三个区分开来”精神的情形。
《办法》规定容错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分为“启动、调查、认定、反馈”四个步骤。规范了容错核实结果的运用,分为免除责任和从轻、减轻处理两种运用方式。对予以容错免除相关责任的,在平时、年度、目标责任、绩效、任期、任职试用期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各类考核时,对该项工作不作负面评价;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职称评聘、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
对予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办法》要求,要建立纠错机制,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已经出现的偏差或者失误,应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对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应尽快消除影响、挽回损失,防止负面影响或者损失进一步扩大。(编辑:张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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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云纪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