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论述,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昆明市投资、创业、就业、学习、生活提供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发﹝2018﹞1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发﹝2019﹞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云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51号)文件精神,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关于促进昆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简称“78条措施”)。
一、深化昆台经贸交流合作,积极为台资企业提供同等待遇
1.放宽市场准入,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所有行业均向台商投资企业开放。台商投资建设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项目,在申报中央、省资金扶持项目或确定市级资金扶持项目时,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项目按“同等优先”原则予以申报和安排。对台商在我市投资全面实行准入前同等待遇,负面清单以外的台资项目实行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1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流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台资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按照政策给予补助。(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3.支持台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积极推荐台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的研发机构、技术中心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4.对于获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支持企业,市税务局将根据企业需求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提高企业的纳税获得感。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台湾同胞,可以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费减征政策优惠,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市税务局负责)
5.积极鼓励台资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在我市注册且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台资企业开展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业务,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市税务局牵头负责;市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6.积极引导台资进入高原特色农业、石油化工、先进装备制造业、生物制药、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新能源、现代物流业、现代服务业、金融、旅游、教育、医疗、养老康复等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开展投资与合作,鼓励和扶持台商参与我市打造国际一流的“大健康”、“大旅游”、“大文创”等有关产业的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委宣传部、市大健康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7.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我市设立企业时可以自由选择使用任何一种流通外币或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金,开展经营活动中可以享受大陆企业同等待遇。台湾同胞来我市创业,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4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吸引外资“盲点”“痛点”“难点”促进外资增长的意见》(云政发〔2019〕20号)的规定,来我市台资可享受财税、用地、物流、人才、服务保障等各项有关优惠政策。(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投资促进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9.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享受与我市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的科研政策。受聘于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台湾人员,享受与我市科研人员同等的科研政策。支持在我市注册且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建立昆明市院士工作站、昆明市重点实验室和企业科技创新中心,享受与我市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鼓励来我市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昆明市专家库专家。为促进内地同台湾地区人才交流,将台湾籍专家项目纳入柔性引进境外智力、管理人才项目申报范畴。(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0.鼓励台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市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口岸建设、旧城改造、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平参与招投标。(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1.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各采购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昆明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不得将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供应商规模条件、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励作为资格条件及评审因素,避免对台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市财政局负责)
12.健全重大台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和重点台资企业服务机制,降低台资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市投资促进局负责)
13.台资企业同等享受我市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政策。(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商务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4.鼓励和引导台资企业依托各类园区、口岸等平台参与“ 一带一路”和辐射中心建设,吸引台商台企以加工贸易、跨境贸易等多种形式参与中越、中老、中缅经济合作区建设,拓展东盟、南亚市场,并享受边境合作区、跨境合作区、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边境自由贸易区优惠政策。(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5.鼓励和引导台资企业投资昆明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各级重点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支持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品牌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创立自主品牌。支持台资企业参加中国—
南亚博览会(商洽会)及中国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促进海峡两岸农业企业交流合作。台资农业企业可与我市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6.鼓励支持台湾农民、台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台资农业企业参与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市台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石林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对台资农业企业和台湾同胞放开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减少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前置审批和资质认定项目,除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批登记的事项外,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的,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或事后备案登记。支持台资农业企业和台湾同胞与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合作。(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支持和鼓励台湾金融机构在昆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做好其分支机构的选址、挂牌、试营业等协调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驻昆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渠道、方式和途径,积极为台资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19.为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人民币外币跨境结算等业务。为符合条件的台商提供个人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按揭贷款、借记卡、外币购售汇等业务。(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
20.针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财园助企贷”企业融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等促进企业融资工作中给予同等政策支持,并积极协调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21.对取得临床批件或进行临床备案,以及完成国内外Ⅰ、Ⅱ、Ⅲ期临床研究的在昆台资企业或者研究单位,按照其研发投入的20%,分别最高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的补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22.支持和鼓励台资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对完成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每个品种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23.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对新进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乘用车、其他新能源台资汽车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按政策继续给予补助;加快建设新能源汽车公用和专用充电站、充电桩。支持新材料产业发展,对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台资企业产品,按照产品销售合同金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24.加大全市技改投入和补贴力度,支持台资工业企业提高装备水平、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新品研发应用能力、节能减排水平。对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项目投入设备购置费的8%,给予不超过150万元补助。对产品技术开发并实现产业化的台资企业,按研发投入或技术转让金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重点新兴产业项目可最高给予150万元补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25.对示范信息产业投资项目,给予企业实际投资额最高20%、最高50万元的补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26.对规模以上互联网、软件和有关服务业法人台资企业,营业收入增速20%以上的,按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增速10%—20%的,按不超过10万元给予奖励。对采购本地信息产品(服务)的台资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金额5%、最高50万元补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27.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和信息产业台资企业、限额以上台资贸易企业,按规定给予奖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28.每年筛选一批市场潜力大、成长性好的中型和小型新兴产业的台资企业进行扶持,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29.建立健全台湾同胞投资昆明协调服务机制,建立台商台企维权工作联络员制度、建立服务台资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服务台资企业专题会议,帮助协调解决台企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台办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投资促进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30.鼓励支持台资企业或科研机构参与本市污染防治科技试点示范项目;台资企业涉生态环境保护审批事项与大陆企业“同标准受理”和“无差别审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1.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参与省、市绿色食品“10大名品”、“10强企业”、“10佳创新企业”等省、市名优农产品品牌评选。(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32.台资企业可按市场化原则参与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产品测试和网络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33.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和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林草局、市城市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4.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在本市台资企业集中地区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35.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申请担保融资等服务,可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融资。允许台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市金融办负责)
36.台资企业可与本市企业同等依法享受贸易救济和贸易保障措施。(市商务局负责)
37.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本市企业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等工具,保障出口收汇和降低对外投资风险。(市商务局负责)
38.引导各类创业创新基地为台资企业或台湾创业团队提供孵育空间和公共服务,推动其持续健康发展。加快推进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云南省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企业质量标杆、工业设计中心、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的台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4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台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二、扩大昆台社会文化等领域交流,努力为台湾同胞提供同等待遇
39.台湾同胞可申请成为本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项目。(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40.鼓励支持台湾高校教师,工程、科技等领域专家在我市设立工作站,开展学术交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市台办、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科协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41.鼓励支持台商、台资会展企业和台湾各行业协会来我市合作举办或参加符合我市重点培育产业且具有规模和影响力的展会,给予同等有关支持政策。(市商务局负责)
42.在我市生活满6个月的台湾同胞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旁听、列席人大、政协有关会议。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通过有关选聘程序担任特邀调解员、企业法律顾问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台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3.支持在昆明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参与昆明的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将在昆明居住的台湾同胞纳入社区工作站公共服务范围,为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及惠台政策咨询,凡涉及台湾同胞利益有关的社区事务,可邀请台湾同胞参与协商。(市民政局负责)
44.深化昆台劳工届交流合作,推动两地工匠广泛交流切磋技能,共同弘扬中华工匠精神。(市总工会牵头负责;市台办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45.在我市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加省市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技术能手、三八红旗手等表彰奖励活动评选。(市总工会、市妇联牵头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46.协调落实好“台湾人士参与大陆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大陆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不做数量限制;放宽两岸合拍电影、电视剧在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取消收取两岸电影合拍立项申报费用;缩短两岸电视剧合拍立项阶段故事梗概的审批时限”等有关规定。(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市广电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47.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云南省财政厅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云南影视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云宣通〔2016〕7号)要求,协调落实好“云南影视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向境外提供的播映服务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48.鼓励支持台湾机构与昆明市开展电影等方面合作,鼓励播映两岸合拍电影,支持昆台合作拍摄电影。鼓励支持台湾企业设立合资企业在昆明从事电影后期制作服务,鼓励支持知名影视机构在昆明设立分支机构。(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49.按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 商务部 文化部令第21号)要求,鼓励支持台商投资者在昆明投资改建影院,继续做好已落地昆明合资影院的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好作为两地影视文化交流合作平台的作用。(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50.鼓励支持两岸影视院校、影视人才协会在昆明设立分支机构,定期组织开展影视专业人才培训和交流。(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市广电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51.在昆明市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和体育文化有关领域,鼓励台湾同胞、民间团体和协会积极参与赛事活动、赛事的举办,鼓励有条件的台湾企业参与昆明市的体育设施建设。昆台两地可以在体育赛事、体育活动等方面,通过“引进来,走出去”深入开展体育文化交流。(市教育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负责;市台办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52.有效整合各方资源,搭建两地师生互派交流的桥梁和平台,积极建立互访交流机制。鼓励和支持我市中小学与台湾有关学校缔结友好姊妹学校,开展校际交流。通过多种渠道,丰富师生交流的形式和领域,鼓励中小学开展学生研学、游学项目(冬、夏令营),促进两地师生教育文化交流,增进理解,建立友谊。(市教育体育局牵头负责;市台办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53.台湾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可参与昆明文创园区建设营运、参加本市各类文创赛事、文艺展演展示活动。符合条件的台湾文艺工作者可进入本市文艺院团、研究机构工作或研学。(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市文化和旅游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54.在本市高校、科研机构、公立医院、高科技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推荐可同等参加相应系列、级别职称评审,其在台湾地区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同等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我市学习实习、就业创业、居住生活提供同等待遇
55.定期组织在昆台胞代表及台资企业骨干开展专题涉台政策辅导培训,帮助台商台胞熟悉了解有关政策。(市台办牵头负责;市台联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56.开设热线电话和微信公众号,向台湾同胞发布政策信息,主动为台湾同胞提供咨询服务。(市台办牵头负责;市台联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57.建立昆台人才培训合作机制,鼓励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我市职业院校、技能培训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市教育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58.保障台胞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对台胞子女在我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执行“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适当照顾”的政策,经批准设立的我市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原则上都可接受台胞子女就读。申请就读我市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台湾同胞子女,提供申请者本人的台胞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监护人的台胞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昆明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中考台胞子女享受加分政策。(市教育体育局牵头负责;市台办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59.鼓励我市市属高校招收台湾学生,可与大陆学生同等申报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台胞子女高中毕业后,在大陆获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按照国家招生考试政策在大陆参加有关高职院校分类招考。台湾学生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高校同等申请享受各类资助政策。在本市市属高校任教、就读的台湾教师和学生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按照有关规定同等申请公派留学资格。(市教育体育局、市台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属高校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0.按照国家、云南省人才专项计划申报要求,在辖区内进行广泛宣传和动员,对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中的专业人才做好申报服务工作,做到应报尽报。(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61.为方便台湾同胞在我市求职就业,加快推动各类人事人才网站和企业线上招聘系统升级,支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注册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62.鼓励台湾教师来我市市属高校任教,其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工作评价体系。支持我市有条件的学校为台湾青年学生提供实习岗位;协助来我市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人才计划,申报云南省人才计划、申报“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市教育体育局、市台办、市公安局、市属高校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63.台湾同胞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自愿申请参加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时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其他条件、程序和提交材料与我市申请人相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市台办、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属高校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64.鼓励台湾青年来我市就业创业,同等享受省、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各类创业项目扶持、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市场开拓、生产经营场所和住房租金补贴等优惠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65.鼓励台湾青年来我市就业创业,参加青年创新创业赛事,支持入驻各类“双创”基地。(市台办、市投资促进局、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6.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执业注册。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根据《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取得在我市的行医资格。台湾同胞在本市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和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可按规定申请在我市执业。(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67.在我市就业满6个月的台湾同胞,失业后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相应就业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68.台湾同胞可报名参加《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当地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69.台湾同胞与大陆员工同等享受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待遇,在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并离开大陆时,个人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支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
70.台湾同胞在我市创业、就业若申请公租房,只需额外提供收入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其他条件和标准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71.台湾同胞在我市居住期间,可按有关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72.台湾同胞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我市所有合法经营的宾馆、酒店、家庭旅馆、房车等登记住宿。(市公安局负责)
73.鼓励台湾同胞来我市旅游,在台湾游客中大力推广使用“游云南”APP,通过旅游综合服务平台,体验权威便捷的智能服务。(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74.台湾同胞持有效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和免冠照片可办理昆明市级公园年卡,享受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一年内可无限次数进入大观公园、黑龙潭公园、金殿名胜区、昆明动物园、庾园、西山森林公园。(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5.台湾同胞在本市凭有效证件与同龄当地居民同等享受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有关优惠政策。(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76.在本市长期生活的台湾同胞,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重大疾病时,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帮助解决其基本生活问题。(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市台办、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77.台湾同胞可同等使用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提供的交通出行等产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78.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在购房资格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昆明市委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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